证券代码:688266 证券简称:泽璟制药 公告编号:2021-018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璟制药”、“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24,00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2.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4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00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4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15 人,占公司截止 2021 年 4 月
27 日员工总数(含子公司)543 人的 39.5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泽璟制药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ZELIN SHENG(盛泽林)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ZELINSHENG(盛泽林)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和技术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技术研发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陆惠萍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陆惠萍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
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核心技术人员JACKIEZEGI SHENG(盛泽琪)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JACKIEZEGI SHENG(盛泽琪)女士为公司首席科学官,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才,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生物制药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均为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数量(万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ZELIN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
SHENG 美国 人员 26.88 11.20% 0.112%
(盛泽林)
陆惠萍 中国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6.28 2.62% 0.026%
JISHENG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WU 美国 人员 2.75 1.15% 0.011%
(吴济生)
吕彬华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75 1.56% 0.016%
高青平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75 1.56% 0.016%
黄刚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00 0.42% 0.004%
JUNLI
ZHANG 美国 副总经理 1.00 0.42% 0.004%
(张均利)
JACKIE
ZEGI 美国 核心技术人员 3.68 1.53% 0.015%
SHENG
(盛泽琪)
张滨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15 0.90% 0.009%
武力卿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8 0.45% 0.005%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205 人) 139.68 58.20% 0.582%
预留 48.00 20.00% 0.200%
合计 240.00 100.00% 1.00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规则》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