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法律意见书
7、律师工作报告
8、公司章程(草案)
9、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九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凯尔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何搏和杨晓。
保荐代表人何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2015 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主要参与完成的项目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0432)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2787)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取得证监会批复。
保荐代表人杨晓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998 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主持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002258)、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四川迈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63)、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00937)的改制、辅导、申报及发行上市工作;参与完成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002001)、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66)的新股发行工作;完成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75)配股,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054)、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1)、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增发等项目;完成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可转债项目;完成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0432)等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目前,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罗泽。
项目协办人罗泽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2016 年 10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
工作,先后参与了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的辅导与申报。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龙序、王鹏、蔡泽华、赵俊杰。
龙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龙序,2019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等项目。
王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鹏,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工作。
蔡泽华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蔡泽华,2016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参与了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603336)IPO 项目、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211)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0248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60301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赵俊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赵俊杰,准保荐代表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1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三、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鸣路 778 号
注册时间: 2009-03-17
联系人: 陈显芽
联系电话: 0571-83789560
传真: 0571-83789560
生产:焊接机器人及配件,焊接设备;服务:机器人,焊接设备,工
业自动化设备、信息系统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业务范围: 批发、零售:机器人及配件,焊接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以上产品
及其零部件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的除外)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凯尔达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20 年 9 月 18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
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0 年 9 月 21 日至 9 月 25 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
并派出审核人员对凯尔达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3、2020 年 10 月 22 日,项目组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门审
核。质量控制部门的审核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经质量控制部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机构。
4、2020 年 10 月 29 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5、2020 年 10 月 30 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会
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6、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7、2020 年 11 月 19 日,凯尔达项目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
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8、2021 年 2 月 7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审核问
询函回复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9、2021 年 6 月 16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2020
年年报补充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021 年 6 月 23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及上会稿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21 年 7 月 8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科创
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2、2021 年 7 月 23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注册
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13、2021 年 8 月 25 日,凯尔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发行
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后,同意项目组在修改、完善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