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onree Data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46 号 4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
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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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1,110 万股,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 25%,且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最终
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440 万股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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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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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
列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凯、冯云彪、孟曦东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王利民、侯健康、吴华鹏、 焦若雷、李晓宇、许文彬、北
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元亨利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凯、冯云彪、孟曦东、
王利民、侯健康均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4、公司股东李晓宇进一步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李新建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李新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李新建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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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李新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
行该等承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凯、冯云彪、孟曦东,以
及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王利民进一步承诺: 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转让所持博睿数据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博睿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
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6、公司股东李晓宇进一步承诺: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转让
所持博睿数据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博睿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
应调整。本人不因李新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
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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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
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一)公司回购本公司
股票;(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
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
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
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
公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予以注销。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净额,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外,还应符合: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
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规定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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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
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单
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单次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规定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
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持
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
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
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6 个月内以合法的
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①增持股票的价格不
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
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