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1 证券简称:前沿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3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前沿生物”)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娴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交易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激励计划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人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90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20.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
限制性股票总量 9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20.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3 人,
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 900.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20.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