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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中科微至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科微至:中科微至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11              证券简称:中科微至            公告编号:2024-030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7 日;

  ● 首次授予数量:99.72 万股;

  ● 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7.00 元/股。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6 月 7 日为授予日,授予
47 名激励对象 99.7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

  2、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时间为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止,时限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
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4、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4 年 6 月 7 日,同意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9.72 万股,授予价
格为人民币 17.00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7 日。

  2、首次授予数量:99.72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47 人。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证券交易所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20%

                  起 24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36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48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60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五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72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六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7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20%

                  起 84 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4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
                          量(万股)        总量比例            比例

  李小兵(副总经理)          20.58            17.54%            0.16%

 核心骨干员工(46 人)        79.14            67.46%            0.60%

    预留限制性股票            17.60            15.00%            0.13%

        合计                117.32            100.00%            0.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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