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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7月3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utel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智园 B1 栋 7 层、8 层、10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时间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5,0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 (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新股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的老股,下同),占公司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
售股份的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 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总额与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公司可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条件下,减少新
股的发行数量,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
份。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确定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相关股东按照持股的相对比
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的股份数量,但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
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超过部分由其他非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按照其原对公司持股的相对比例进行公开发售。 符合法定
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将依据发行时的定价结果和募集资金需求量
合理确定, 且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发行时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存在不同条件及要求, 公司将依据相关条件和要求相应调整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公司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由公司及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共同承担, 具体
分摊比例按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相对比例合理确
定。除前述承销保荐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
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红京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 5%的除外。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
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减持。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李宏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 5%的除外。本人于锁定期届满两年
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减持;
(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道合通达、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创恒、达晨创丰、达晨
财信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和减持价
格由本企业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
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
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 5%的除外。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
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 (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股东青岛金石、中兴鲲鹏、中兴成长、海宁嘉慧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5、除李红京和李宏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
华军、张伟、周秋芳、潘相熙、成转鹏、王勇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6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7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8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
一、本次发行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下同)的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10%,其
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数量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