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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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1〕212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海通证券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 IPO 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 证券简称 帕瓦股份
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 688184 网上申购代码 787184
购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帕瓦股份 网上申购简称 帕瓦申购
所属行业名称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所属行业代码 C39
电子设备制造业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 10,078.3671 拟发行数量(万股) 3,359.4557
(万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
量 3,359.4557 (万股) -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
(万股) 13,437.8228 后总股本的比例 25.00
(%)
网上初始发行数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量 806.25 (万股) 1881.3146
(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购 950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100.00
数量上限(万股) 量下限(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数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
量 671.8911 发行数量比(%) 20.00
(万股)
保荐机构相关子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
公司初始跟投股 167.9728 资管计划认购股数 335.9455 万股/
数(万股) /金额上限 10,840 万元
(万股/万元)
是否有其他战略 是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0.50
配售安排 费率(%)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 2022 年 9 月 2 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 2022 年 9 月 6 日
止时间 (09:30-15:00)
网下申购日及起 2022 年 9 月 7 日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 2022 年 9 月 7 日
止时间 (09:30-15:00) 时间 (09:30-11:30,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 2022 年 9 月 9 日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 2022 年 9 月 9 日
止时间 16:00 时间 日终
备注:无
(如有未盈利、特别表决权、CDR、超额配售选择权、特殊面值等情形,在此注明)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在2022年9月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保荐机构(主
承 销 商 ) 海 通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 网 址 :
https://dzfx.htsec.com/ipoht/index.html#/app/Mai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
初步询价日前一交易日(2022 年 9 月 1 日,T-4 日)13:00-14:30、15:00-22:00
或初步询价日(2022 年 9 月 2 日,T-3 日)06:00-09:30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
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3、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提供的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26 日,T-8 日)
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
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T-8 日)。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不相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4、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申购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 2 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5、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95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5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