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9 证券简称:阿拉丁 公告编号:2022-016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 号),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 387.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87,4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19,245.2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380,754.7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上海阿拉丁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 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57 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南汇 03895820040030431 104,000,000.00
支行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 上海银行卢湾支行 03004895761 70,0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 中信银行上海闸北 8110201012901433731 111,778,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78809809 90,000,000.00
营业部
上海阿拉丁生物试 中信银行上海闸北 8110201012401442376 0.00
剂有限公司 支行
阿拉丁试剂(上 中信银行上海闸北 8110201012801442377 0.00
海)有限公司 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其配套项目、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晶、滕晶(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5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
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2、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 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阿拉丁试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阿拉丁生物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本《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其配套项目、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晶、滕晶(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为身份证原件,下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有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由甲方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5 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有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