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刘耘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刘耘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刘耘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 莉 杜小鹏
毛明华
日期: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