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系上海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按截止 2012 年 2 月 29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22697789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同 意 注 册 ,首 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Kinco Automation(Shanghai)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 5709 号、秋月路 26
号 3 幢北侧三楼;邮政编码为 2012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 依 法 登 记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工 业 自 动 化 电 气 产 品 及 其 软 件
的研发、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列示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股) 占股份总数比例(%)
1 上海步进投资有限公司 41,520,625 65.9058
2 唐咚 10,156,196 16.1209
深圳市同心众益投资管
3 理中心(有限合伙) 4,606,273 7.3115
4 池家武 2,598,184 4.1241
5 黄华林 941,135 1.4939
6 马学童 510,200 0.8098
7 郭海泉 474,342 0.7529
8 周长国 474,342 0.7529
9 陈广旺 474,342 0.7529
10 宁波 474,342 0.7529
11 王通宙 470,567 0.7469
12 朱宏锋 299,452 0.4753
合计 63,000,000 100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由上海步科自动化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84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1)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 、持有 本 公司 股份 百 分 之五( 5%)
以 上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六( 6)个 月 内 卖 出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六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