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1,173.6486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8.43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73.6486 万股的 1.3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5.3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5.5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73.6486 万股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4.69%。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2024 年 2 月 20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9.27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 2024 年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
司股份 42.6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1,173.6486 万股的比例为 0.38%。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4.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73.6486 万股的 1.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8.43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73.6486 万
股的 1.3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5.31%;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5.5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173.6486 万股的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4.6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8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754 人的 9.02%。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凌云剑 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创始人,其是公司管理团队中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将有助于提升激励对象的参与积极性,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 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上激励对象含 4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
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 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 式,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 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 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必要且合理的。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凌云剑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 2.8600 1.64% 0.03%
术人员
王卫国 中国 董事、核心技术 2.8600 1.64% 0.03%
人员
缪培凯 中国 董事、总经理、 2.8600 1.64% 0.03%
核心技术人员
FU 新加坡 董事、核心技术 2.7300 1.57% 0.02%
RAOSHENG 人员
李玉良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4950 0.86% 0.01%
赖安平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9500 1.12% 0.02%
曾煜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9500 1.12% 0.02%
小计 16.7050 9.60% 0.15%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共计 61 人) 131.7300 75.71% 1.1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8 人) 148.4350 85.31% 1.33%
三、预留部分 25.5650 14.69% 0.23%
合 计 174.0000 100.00% 1.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还包括外籍人士 GEE SIEW CHIN
(新加坡)、CHARLES ALEXANDER HOZESKA(美国)、WEILIN TANG(美国)。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