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同意以 15.35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22.01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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