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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8:芳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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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4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5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6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护措施................................................................................12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3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13
第九章 附 则........................................................................................................13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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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上交所报备,并按规定方式、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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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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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写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如有派出),再提
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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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
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
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
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
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
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
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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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上市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
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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