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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8:芳源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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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7
第五章 责任追究 .......................................................8
第六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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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谨管理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
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
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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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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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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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传播。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
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如
有)、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
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
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
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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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
式见附件2)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该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
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或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
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
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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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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