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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8:芳源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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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4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5
第五章 反担保....................................................... 6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6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7
第八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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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
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被担保
企业)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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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参与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该将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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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或股东签署。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由董事长签署。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
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财务总监认
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
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必要时,公司可聘请法律
顾问协助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由总裁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裁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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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公司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
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具有再融资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良好,资本实力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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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与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
的公证手续。
第六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
理部门。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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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依法应当披露
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
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
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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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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