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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8:芳源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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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7
第六章 附 则............................................................................................................9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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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
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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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转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
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在有效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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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适用):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
务总监、总裁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总裁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长、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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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
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实施,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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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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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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