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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13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 15
第八章 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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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本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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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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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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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以专人送达、公告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公
告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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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
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为公司总部或董事会决议确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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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表
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