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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5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50,874.00 万股的 2.95%。
其中,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2.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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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
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2.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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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33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740人(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 17.97%。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
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先生及其配偶吴芳女士,
罗爱平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罗爱平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
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力。吴
芳女士亦为公司创始人股东之一,2016 年 3 月至今,担任芳源股份董事、副总
经理、研究院院长,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芳源锂能董事,在其任职期间亦负
责公司日常经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实施和落实芳源股份的战略规划做出巨大贡
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罗爱平先生和吴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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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具
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罗爱平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66.00 22.00% 0.13%
谢宋树 中国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17.60 5.87% 0.03%
吴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36.70 12.23% 0.07%
龙全安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13.00 4.33% 0.03%
刘京星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13.00 4.33% 0.03%
张斌 中国 副总经理 12.00 4.00% 0.02%
陈剑良 中国 董事会秘书 7.00 2.33% 0.01%
林洁萍 中国 财务总监 6.00 2.00% 0.01%
朱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00 1.67% 0.01%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7 人)
123.70 41.23% 0.24%
合计(116 人) 300.00 100.00% 0.59%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②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具
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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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
占公司
总股本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罗爱平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264.00 22.00% 0.52%
谢宋树 中国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70.40 5.87% 0.14%
吴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113.00 9.42% 0.22%
龙全安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52.00 4.33% 0.10%
刘京星 中国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
52.00 4.33% 0.10%
张斌 中国 副总经理 48.00 4.00% 0.09%
陈剑良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8.00 2.33% 0.06%
林洁萍 中国 财务总监 24.00 2.00% 0.05%
朱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0 1.67% 0.04%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22 人) 528.60 44.05% 1.04%
合计(131 人) 1,200.00 100.00% 2.36%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②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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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
期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
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应当及时披
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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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