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99 号
───────────────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
净额为 470,942,558.05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累计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27,838.61 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计划投入项目为“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2021 年 5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前述两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该等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分别
为 2023 年 5 月及 2021 年 11 月。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
诺投入 10,294.20 万元,截至前募报告签署日仅投入了 533.9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变更“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变更原因;(2)“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截至目前进展情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较少的原因,截至目前该项目的进展情况,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募是否存在延期的情形。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投资规模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6,519.6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将用于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总投资额为 131,519.62 万元,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本项目募集资金主要将用于新建芯片测试业务的相关厂房、办公楼等,并购置芯片测试所需的相关设备,扩大芯片测试产能。
请发行人说明:(1)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建设投资的具体投资数额的具体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2)东城利扬芯
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芯片测试产能建设项目”的差异及关系,并结合两项目的投资金额及预计产量情况和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及产能情况,说明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性;(3)结合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金额,并论证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
根据申报文件,(1)本项目由利扬芯片全资子公司东莞利扬实施,总投资额为 131,519.62 万元,其中设备购置及安装费113,236.50 万元;(2)本项目拟新建厂房,购置分选机、探针台、测试机等先进测试设备,以提高公司 CP 测试服务、FT 测试服务;(3)公司产能扩建较为急迫,项目前期将租赁厂房实施,待新厂房建成后搬迁。
请发行人说明:(1)本项目达产后的预计新增产能,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地位和市场占有率、首发募投项目达产规划和预计产能、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在手订单和销售收入地域分布情况,分析本次募投新增产能合理性和产能消化安排;(2)本项目拟采购测试设备是否主要依赖进口;如有,是否存在采购无法正常、及时供应的风险,及公司保障采购的措施安排;(3)公司环评备案是否可适用于在租赁厂房实施本项目,本次募投拟建设厂房面积与拟建设产线是否匹配,预计未来搬迁的时间、产生的费用及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4.关于效益测算
本次募投项目中,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募集资金主要将用于新建芯片测试业务的相关厂房、办公楼等,并购置芯片测试所需的相关设备,扩大芯片测试产能。
请发行人披露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东城利扬芯片集成电路测试项目的收益测算过程及依据,分析引用的相关预测数据是否充分考虑供给增加后对产品价格和毛利率的影响等因素。
5.关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具体情况;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其他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需要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批准或审核程序。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 11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