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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35 科创 利扬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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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4

6881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扬芯片”、“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利扬芯片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
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5号),利扬芯片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1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
股本为 102,3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36,4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7,704,24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8,695,755 股。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网下配售的 1,280,755 股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 94 名,对应股票数量51,447,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37.72%。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之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理计划“广发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广发原驰·利扬芯片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
股东数量为 1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3,41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2.50%。上述
限售股股东数量合计为 1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3,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1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上述限售股股东数量合计为 95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54,857,2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0.22%。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1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
届满,将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36,400,000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
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股限售和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董事、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辜诗涛以及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袁俊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④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⑤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⑦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董事瞿昊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④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⑤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监事张利平、监事徐杰锋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郑朝生、卢旭坤(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袁金钰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含本人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定增方式新增的 35.8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最后一次定增的工商登记时间)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定增方式新增的 35.8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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