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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8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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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在获悉内幕信息当日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应向本单位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汇总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遵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 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信息披露、财务等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二) 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三) 相关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中损坏的文件、资料应当当场销毁;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借阅、复制,或代 为携带、保管;

  (五) 在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主动获取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 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应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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