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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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谷红律师、詹丽娜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
2.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表 17,749,675 股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 3,788,233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 21,537,908 股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8%。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也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1,537,908 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537,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王 丹
经办律师: 。
谷 红
。
詹丽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