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6 证券简称:航天宏图 公告编号:2021-025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和价格
1、发行数量:17,648,348 股
2、发行价格:人民币 39.67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109,965.16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89,362,636.93 元
预计上市时间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宏图”或“公司”或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 17,648,348 股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
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7,648,348 股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王宇翔、张燕夫
妇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
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拟购买房产的议案》、《关于公司委托第三方建设卫星星座并提供测控、运营等服务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拟购买房产的议案》、《关于公司委托第三方建设卫星星座并提供测控、运营等服务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3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下发《关于航天宏
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航天宏图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17,648,348 股,即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7 月 7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32.67 元/股。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 39.67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21.43%。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109,965.16 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70,011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47,328.23 元,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362,636.93 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 年 7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00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止,国信证券
收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柒亿零壹拾万玖仟玖佰陆拾伍元壹角陆分(人民币 700,109,965.16 元)。”
2021 年 7 月 15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
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1 年 7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01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止,已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7,648,348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700,109,965.16 元,减除发行费用 10,747,328.2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362,636.93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362,636.93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48,348.00元,余额人民币671,714,288.93元转入资本公积。”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9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
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报送上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
相关约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以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