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059 科创 华锐精密


首页 公告 华锐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华锐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3-15

华锐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以下无正文)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月 1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