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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55:龙腾光电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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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为保证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草案,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取得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须经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主管单位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审核。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说明终止理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公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主管单位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不得再向负有责任的对象授予新的权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归属时间限制和归属条件的,可归属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归属)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归属,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归属时间限制和归属条件的,原则上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其所有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再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业绩考核未达成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考核原因,全部不能归属的,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信息披露

  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权益具体授予情况、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此计算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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