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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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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佳华科技,
A 股证券代码:688051;
李 玮,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朋朋,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转转,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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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一)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回复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一次问询
函中称, 因公司对部分原材料的销售无法自主决定, 仅承担原材
料加工义务, 因此不应当将该部分原材料列入 “存货” 科目核算,
而应当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因上述事项,公司需对中
期财务报表中相关科目进行如下会计差错更正:减少存货金额
89,411,681.44 元,占更正后存货的 249.12%;减少预付款金额
1,519,998.56 元,占更正后预付款的 7.45%;增加其他应收款金
额 90,931,680.00 元,占更正后其他应收款科目的 68.12%。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回复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二次问
询函中称, 综合考虑原材料对应客户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对
应代加工原材料的价值等因素,需对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 4,587,875.66 元,并需据此对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
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减少 4,587,875.66 元,占更正后其他应收
款的 3.56%;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688,181.35 元,占更正后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 4.10%;未分配利润减少 3,899,694.31 元,占
更正后未分配利润的 12.16%;合并利润表中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4,587,875.66 元,占更正后信用减值损失的 27.75%;所得税费
用减少 688,181.35 元,占更正后所得税费用的 17.83%;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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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 3,899,694.31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 34.95%。
公司未对相关会计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也未及时采取
有效的减值测试,致使相关经营事项未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准确反
映。
(二)重大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回复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二次问
询函中称,发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出现显著增加
的迹象。经监管核实, 公司前期已存在多个风险事项:一是公司
分别于 6 月 30 日、7 月 7 日收到供应商邮寄的采购发票。按照
采购合同, 公司应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尾款, 但公司未按约
定支付相应款项。 二是 8 月上旬,公司联系供应商沟通情况时发
现, 原对接人员已离职,且供应商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三是下游
重要客户宁波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自 7 月起无法取
得联系,难以继续履约。
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开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知悉
上述情况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并充分
提示相应风险。但公司始终未就上述事项及时作出提示,也未有
针对性地进行说明。直至监管二次问询后,公司才在 9 月 28 日
的回复中对外公告,相关风险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三)预付款增加事项原因披露前后不一致
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回复 2020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中
称,预付账款增加主要是用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 采购
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器件、有色金属类材料及特种专用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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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主要应用于公司主营的智慧环保及智慧城市领域,付款政策
调整主要是对冲近期国际电子芯片市场紧缺和有色金属期货市
场大幅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早期锁定货源及价格。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回复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二次问
询函中称,公司 2020 年预付账款增加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供
应商与其他合作伙伴从事该类业务多年,基本均采用预付账款模
式, 且为行业惯例;二是由于电子器件、芯片等热门原材料采购
困难,基于整个产业链的现状,供应商也需向其上游预付货款,
因此需公司提前付款。
公司在预付款增加事项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就其原因前后披
露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
预付款增加事项原因前后披露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第 1.4 条、 第 5.1.2 条、第 5.1.5 条、 第 5.2.2 条、 第 8.2.4
条、 第 8.2.6 条等规定。 时任董事长李玮作为公司经营决策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 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作为公司财务管
理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转转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
体负责人, 均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发生上述违规。上述 3 人
的行为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
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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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玮在规定期限
内回复无异议。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转转提出异议
称, 在公司内部专题会议中曾分别提及相关资产减值测试建议并
进行风险揭示。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朋朋、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转转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直接责任人,分别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信息披露的合规
性负有直接责任。 尽管 2 人在公司内部曾提出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和风险揭示,但并未实际督促公司对外准确披露财务信息并进行
风险提示。相关异议理由不成立, 不足以减免其责任, 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玮、 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转转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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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