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审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业务宣传活动、投标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先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除外),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
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和/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送达《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 3),《保密承诺书》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三)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负责人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信息知情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保密承诺书》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申请部门 报送对象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信息名称
及内容摘要
附件情况
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经理
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不涉及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 □涉及未公开信息
□保密提示函
□对外提供信息回执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单位名称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和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书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今收到贵公司的《保密提示函》,本公司在此承诺对贵公司本次报送的以下文件信息予以保密:
1、
2、
本公司接收或使用贵公司报送的上述文件的人员及其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位
1
2
本公司(或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贵公司报送的材料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贵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公司(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透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3.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贵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己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公司(或本人)及知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