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1-068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 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 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35 号),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00,000 股,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26.97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566,370,000.00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
发行费用 60,625,896.2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05,744,103.78 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9]829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支
行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用途
沈阳芯源微电 高端晶圆处理
中信银行沈 8112901012
1 子设备股份有 36,770,707.01 设备研发中心
阳和平支行 900643057
限公司 项目
沈阳芯源微电 中国建设银 高端晶圆处理
子设备股份有 行沈阳城内 2105013900 设备产业化项
2 5,060,582.54
限公司 支行 0800001255 目
沈阳芯源微电 招商银行沈
子设备股份有 阳浑南西路 1249046001 补充流动资金
3 4,116,554.47
限公司 支行 10111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证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煜忱、陈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如由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