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5
第一章 总则 ...... 5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5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5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6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8
第一章 总则 ...... 8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8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8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10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10
第六章 附 则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13
第一章 总则 ...... 1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1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14
第六章 附 则 ...... 1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传
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 委员由 董事长、二 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 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应即
时通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
知,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