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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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安恒信息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安恒信息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向激励对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恒信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根据 2020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6 人变为 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780 万股调整为 10.0280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 148.14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 2020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4.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 2020 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因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17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
全体股东派送股票红利,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34.45 元/股相应调整为 134.2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恒信息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事项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因此本计划已进入第一个
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归属条件已成就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归属条件已成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就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 激励对象已满足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
求: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 已成就。
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以 2019 公司已满足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已成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 就。
率不低于 25%。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
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
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的 222 名激励对象中,除 20 名激励对象因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
个人层面归属 1 0 标,不符合归属条件,其余 201 名激励对
比例 象考核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归属条件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已成就,归属比例为 99.55%。
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三)关于作废处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