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8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0.2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以 9.78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5)。
3、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6)。
4、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并同意以 9.7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同意以 9.7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8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0.2%
3、授予人数:53 人
4、授予价格:9.7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情况及授予情况
序 本次获授的 占授予限制 占本次授予公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1 / / / / / /
小计 / / /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 人) 80 19% 0.2%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0 19% 0.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