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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05 科创 容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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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05:容百科技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9-07-02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RonbayNewEnergy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10.1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7月10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板块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4,328.57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7月2日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刘相烈、张慧清、陈兆华,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监事卞绍波、陈瑞唐、孙保国,核心技术人员李琮熙、田光磊、袁徐俊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容百、实际控制人白厚善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容百发展、容百管理、容百科投、遵义容百合伙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定;

  3、在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6、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7、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及受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
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煜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盛锂能、欧擎富溢,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哥林、金浦投资,以及直接与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王顺林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在本企业/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

  5、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股份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白厚善、刘相烈、张慧清、陈兆华,监事卞绍波、陈瑞唐、孙保国,高级管理人员刘德贤、赵岑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所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继续遵守本条规定;如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3、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且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本人具体情况而定,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7、本人承诺,本人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