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广志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翔宇
202021 年 11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冬梅
2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