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
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分
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为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匹配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优化公司的业务合理布局,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2.35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161,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22.28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727.7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 ZA15679 号)。上述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公司运营场所的需求变化的要求,拟对“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并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1)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 (1)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东郊工业
实施地点 工业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和 21 号、 园区永兴东路 18 号和 21 号、(2)浙
(2)浙江省余姚市茂盛路 7 号 江省余姚市茂盛路 7 号、(3)余姚市
朗霞街道天中村
实施主体 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取得新增实施地点余姚市朗霞街道天中村的土地证。
即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实施主体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并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余姚市朗霞街道田中村新建厂区。除上述变动事项外,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建设内容等事项均不变。本项目总投资超出募集资金部分,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综合审视、论证了项目实施环境及后续建设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决定,旨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该变更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四、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734 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由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上新增余姚市朗霞街道天中村(朗霞街道天华路东侧、籍义巷路北侧地块)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系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的,且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事项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实质变更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