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聘请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相关承诺,该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资料,系德昌电机(HK00179)(Johnson Electric Holdings Ltd.)之子公司德昌電機工業製造廠有限公司(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 Limited)(以下统称“香港德昌”)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简要情况如下:
诉讼案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1)香港德昌在中国针对“德昌”享有在先商号(字号)权并自 1992 年开始即在中国大陆使用,依法应当受到保护;(2)被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针对“德昌”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本公司和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德昌”商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德昌”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②判令被告本公司和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
人民币 1 亿元;③判令被告本公司和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首先,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具了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意见。根据金杜律师对该案件起诉书及证据资料分析,认为:
(1)就行为性质而言,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含有“德昌”字样的企业名称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较低;
(2)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经营 EPS 电机从 2020 年开始才有营业收入,且当年度营业收入仅约 21.59 万元,此前并无获利,相应地,由此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较低。若原告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无法就其经济损失或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获利进行进一步充分、详实、准确的举证,则法院可能会适用法定赔偿,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定赔偿金额上限为 500 万元,法院可能在这个金额范围内综合考虑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获利等案件具体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3)就侵权责任而言,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其次,公司已经聘请了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第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出具出面承诺如下:“如果公司在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起诉侵犯“德昌”商号权的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上述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综上所述,该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诉宁波德昌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