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REST PACKAGING GROUP CO.,LTD.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意 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 不超过 5,000 万股,且本次发行股份数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股本的 25%;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
老股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12 月 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
法、林加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
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童、林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公司股东陈清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林荣生、揭娟、王红波、张连富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投资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
份额。
公司监事安立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
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森林全创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启军、林
启群、林启法、林加连和陈清贤承诺:本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12 月 1 日
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15,000.00 万股,具体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童、林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公司股东陈清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林荣生、揭娟、王红波、张连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投资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
公司监事安立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全创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和陈清贤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 91 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