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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00 沪市 森林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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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00:森林包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2-21

605500:森林包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森林包装                      股票代码:605500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REST PACKAGING GROUP CO.,LTD.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0年12月21日


                      特别提示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包装”、“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15,000.00 万股,具体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童、林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公司股东陈清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林荣生、揭娟、王红波、张连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投资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

    公司监事安立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全创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和陈清贤承诺: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承诺
    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⑤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持股 5%以上股东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①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减持价格。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期限。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④本合伙企业减持森林包装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合伙企业所持森林包装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
例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50%,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森林包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⑤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合伙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法、林启群、林加连承诺

    森林包装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若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森林包装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采取如下措施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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