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FOREST PACKAGING COMPANY LIMITED
(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份公 指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森林包装
森林有限、有限公司 指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前身
森林投资 指 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发起人、股东
森林全创 指 温岭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
发起人、股东
森林造纸 指 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临海森林 指 临海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温岭森林 指 温岭市森林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森林纸业 指 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台州快印包 指 台州快印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森林环保科技 指 台州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森林 指 上海森林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柯林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盛林包装有限公司前身),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
温岭新江小贷 指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参股公司
温岭青商大厦 指 温岭市青商大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参股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北京国枫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中汇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2020 年 1-6 月
各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2020 年 1-6 月
各报告期末 指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
募投项目 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A 股 指 每股面值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
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岭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童、林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4、公司股东陈清贤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公司监事林荣生、揭娟、王红波、张连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投资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投资财产份额。
6、公司监事安立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森林全创财产份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森林全创财产份额。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承诺
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按照如下安排: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期限。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合伙企业减持森林包装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合伙企业所持森林包装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50%,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森林包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
(5)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合伙企业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