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外,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