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对拟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 性股票外,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8名变更为46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1.00 万股变更为84.00万股。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4.00 100.00% 0.46%
(业务)人员(46 人)
合计 84.00 100.00% 0.4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 有效的 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 司全部有效 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晨光新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调整及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后续授予相关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