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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Mustang Battery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8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3,334万股,且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
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
人,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
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
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
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月【】日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
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
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控制人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
票的意向如下: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将遵守前述规定。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减持。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共同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
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
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
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
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不低于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
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
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共同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
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
个交易日内,共同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
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共同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
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