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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78 沪市 野马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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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78: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4-09

605378:野马电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野马电池                      股票代码:605378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Mustang Battery Co.,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 8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021年4月9日


                      特别提示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电池”、“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 10,000.00 万股,公司仅有余元康、陈恩乐、陈一
军、余谷峰、陈科军和余谷涌等六位自然人股东,该六位股东构成公司的共同
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野马电池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野马电池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同控制人持有公司 100%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
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将遵守前述规定。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 5、6 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股份的全部董监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我们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我们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因光大证券为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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