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1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宏柏新材应用中心办
公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7,109,66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0.156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纪金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张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 是 否 当
席会议有效 选
表决权的比
例(%)
1.01 选举纪金树先生为第三届 296,726,567 96.619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林庆松先生为第三届 296,726,567 96.619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荣坤先生为第三届 296,726,567 96.619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汪国清先生为第三届 296,726,565 96.619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吴瀚先生为第三届董 296,726,565 96.6190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郎丰平先生为第三届 296,726,565 96.6190 是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 是 否 当
席会议有效 选
表决权的比
例(%)
2.01 选举李汉国先生为第 259,194,109 84.3979 是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浩挺先生为第 371,791,480 121.0614 是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梅琳女士为第三 259,194,109 84.3979 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 是 否 当
席会议有效 选
表决权的比
例(%)
3.01 选举周怀国先生为第 259,194,109 84.3979 是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3.02 选举夏博楠女士为第 334,259,023 108.8402 是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01 选举纪金树先 118,202 44.8074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 选举林庆松先 118,202 44.8074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3 选举杨荣坤先 118,202 44.8074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4 选举汪国清先 118,200 44.8066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5 选举吴瀚先生 118,200 44.8066
为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郎丰平先 118,200 44.8066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1 选举李汉国先 118,201 44.8070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浩挺先 118,201 44.8070
生为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梅琳女士 118,201 44.8070
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01 选举周怀国先 118,201 44.8070
生为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3.02 选举夏博楠女 118,201 44.8070
士为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议案 2 和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雅雄、夏英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