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被授予权益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