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2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首次授予数量:368.30 万股
首次授予人数:205 人
首次授予价格:7.03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通过公司 OA 系统对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68.3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05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首次授予价格:7.03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或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或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或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 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 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 B C
B1 B2 B3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368.30 81.61% 1.11%
务)人员(共 205 人)
预留 83.00 18.39% 0.25%
合计 451.30 100.00% 1.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