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一个过程,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
第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方法及方式
1、对不同层面控制缺陷类型的认定方法,分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2、采用对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分别实施缺陷认定后,再汇总分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1、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1)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2)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2、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一般缺陷:指除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3)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第六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区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缺陷时,将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第八条 财务报告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
1、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定性标准
(1)不构成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之外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2)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应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2>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
<3>对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
<4>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3)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应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1>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但因国家会计准则与制度变化和公司基于经济环境客观变化而进行的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除外;
<2>年度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失效;
<4>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5>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整改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定量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误 错报<利润总额5%
资产总额潜在错误 错报<资产总额1.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5%≤错报<利润总额10%
利润总额潜在错误
资产总额1.5%≤错报<资产总额3%
资产总额潜在错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
利润总额潜在错误 错报利润总额10%。
资产总额潜在错误 错报资产总额3%。
第九条 非财务报告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定性标准
(1)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考虑认定为“一般缺陷” :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考虑认定为“重要缺陷” :
<1>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中层管理人员舞弊;
<3>上年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也没有合理解释;
<4>中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胜任能力不够。
(3)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考虑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收到挑战;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6>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数额
一般缺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含)-3000 万
元
重大缺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 万元(含)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