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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7-05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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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000 万股,公开发行
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君润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
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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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格确定。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
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
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犇、钱金祥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
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
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人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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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
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
切法律责任。 ”
本公司股东无锡康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 ”
本公司股东无锡瑾沣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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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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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
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发行及公开发售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5,000 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不超
过 5,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额度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
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君润承诺如下: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同),
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
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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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后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
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犇、钱金祥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下
同),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为准)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