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 14,040 万股,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40
1.
万元。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2. 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会秘书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务负责人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3. 增加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铁路机车车
围: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及通信信号配件、
辆配件及通信信号配件、空调风道及配
空调风道及配件的开发、设计与制造;
件的开发、设计与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4.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5.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 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 6 个月以
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6.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的股份;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8.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9.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