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人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人提供的担保;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2/3 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2/3 以上通过。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规则》之相关规定。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
的定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2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 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在选举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制定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度。公司另行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 后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况。
情况。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