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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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Jianzhijia Health-Chain Co., Ltd.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五)综合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2019 年 6 月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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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300 万股
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25 万股, 本次公开发
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波、舒畅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畅思行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
(三)公司股东昆明诚德业、郝培林、高峰、西藏天时、宁波德瑞、
昆明饮水思源、苏州和聚融益、苏州和聚汇益、苏州和益、宁夏方
舟、上海九瑞、项红、蓝抒悦、罗英辉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四)公司内部董事张云鸿,监事金玉梅、方丽,高级管理人员颜
文、胡渝明、江燕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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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外部董事王雁萍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六)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昆明云健宏、昆明南之图、昆明春佳
伟,及其他内部员工股东宫永平、施艳春、赵乔珍、张春华、倪峻
峰、纳鹏远、文天禄、梁庆民、杨春甫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七)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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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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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蓝波、舒畅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畅思行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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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昆明诚德业、郝培林、高峰、西藏天时、宁波德瑞、昆明饮
水思源、苏州和聚融益、苏州和聚汇益、苏州和益、宁夏方舟、上海九瑞、项红、
蓝抒悦、罗英辉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内部董事张云鸿,监事金玉梅、方丽,高级管理人员颜文、胡渝
明、江燕银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外部董事王雁萍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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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六)公司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昆明云健宏、昆明南之图、昆明春佳伟,及其
他内部员工股东宫永平、施艳春、赵乔珍、张春华、倪峻峰、纳鹏远、文天禄、
梁庆民、杨春甫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10 日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
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综合分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及发展所处阶段、外部融资环境、经营现状、股东意愿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包括: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已制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定,重视对